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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要計畫範圍內,擬辦理擬定特定區計畫,應配合變更相關之原都市計畫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73.5.4台內營字第二二六二七五號函本案安平新港之擴建,如確有將現有座落於台南市主要計畫範圍內之該港區土地予以劃出,另行擬定特定區計畫,始能切合該新港擴建之需要時,得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惟原有之台南市主要計畫,應即配合辦理變更,將該地區劃出現有之都市計畫範圍外,俾免計畫重疊,發生執行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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