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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償撥用國宅基金價購之國宅用地應按奉准撥用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價標準辦理

會議日期 74 年 01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4.1.10台內地字第二八○九九七號函按國有土地依法辦理有償撥用時,其地價計算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係以依法核准撥用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且以往地方政府辦理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亦比照上開計價標準辦理。本案台南市政府為開闢三等卅號都市計畫道路,申請有償撥用該市南區灣裡段一○九二─一三地號等二筆台灣省住都局經管之國宅用地,該地雖為國宅基金價購之國宅用地,惟仍屬公有土地,應按奉准撥用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價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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