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國宅特定對象申購戶申請由配偶替代疑義乙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6.6營署宅字第○九一二九○八九六七號函國民住宅旨在照顧較低收入家庭,依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二三二號函釋「可由等候承購人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之意旨,對於以單親家庭資格申購國宅後得否以再婚之配偶替代原申請承購人購買該國宅乙節,同意可由原申請承購人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申請替代。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1.6.6營署宅字第○九一二九○八九六七號函國民住宅旨在照顧較低收入家庭,依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二三二號函釋「可由等候承購人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之意旨,對於以單親家庭資格申購國宅後得否以再婚之配偶替代原申請承購人購買該國宅乙節,同意可由原申請承購人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申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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