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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私立學校之籌設,須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請照教育部議復意見辦理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6.11.21台內營字第五四七九五九號函關於私立學校之籌設,須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請照教育部議復意見辦理。

教育部議復意見:

一、按適度開放私立學校之設立,以使與公立學校共同肩負培育人才之任務,係政府重要施政項目。本部目前根據國家經建需求,開放私立醫學校、工學院、技術學院及部份類科專科學校,均係配合國家整體建設人力之需求,有其積極重要之意義,似可認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重大設施」。但為切實發揮此一意義,應要求符合左列條件,以求週全:

(一)所有土地均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完成合法之買賣契約。

(二)已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三)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

(四)學校籌設因故被撤銷時,應恢復都市計畫原有編定。

二、本案私立元智工學院似可比照此一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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