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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5.15內授營中字第0950020982號函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於原臺灣省政府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5年9月15日修正生效前,已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或許可設立,經受理審查,符合修正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得依修正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繼續辦理核准使用。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許可籌設或設立者,應於90年6月1日前,申請核准使用,逾期不再受理」,其中第2項所稱「申請核准使用」,係指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5年9月15日修正生效前,已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或許可設立有案者,經受理審查符合當時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並於90年6月1日前提出申請核准使用,即符合該條文之規定意旨。故本案應請貴府依上開規定就原籌設或設立許可範圍,確實查明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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