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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受益人要求依照殘障福利法,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會議日期 79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9.7.2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一八號函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請求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三條規定:「殘障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殘障者之殘障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與適當之減免」。按工程受益費暨其施行細則並無殘障者應給予免徵之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稅捐,並不涵蓋工程受益費在內,故本案受益人仍應依法繳納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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