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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貴管轄區污水處理廠內增設水肥處理投入站可否免辦理建造執照事宜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12.22營署建管字第0950065586號函按「污水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本署86年8月13日86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說明二業已函釋在案,本案請就個案事實依上揭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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