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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89年12月以前已催繳取證之工程受益費欠費案件,得否免徵滯納金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94.6.10台內營字第0940006485號函本案工程受益費欠費案件仍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5條規定,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並應由經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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