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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林口南區污水處理廠之事業用戶排放水質超過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是否得依下水道法處罰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9.9營署工程字第0920053063號函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違反前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予以處罰。故貴府應嚴密監視用戶排放水質,遇有違法事實時,即限期責其改善或視情節通知停用,仍未改善者,始科以處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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