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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華山市場第二期工程用地,可否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國宅以安置拆遷戶

會議日期 80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80.6.6台內營字第九三一六九九號函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七(甲) 准許條件4規定,市場如三樓以上作住宅使用,該市場用地為私有者,應依「協議收購」之方式取得。亦即不可以徵收方式為之,其目的在於保障土地所有人之權益。本件台北市華山市場用地雖於台北市都市計畫及台北市政府之徵收計畫中均列明:「...,三樓以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使用」,但究其原意,當初並非擬將三樓以上作住宅使用,此由其採徵收方式,將原屬私有之土地徵收為市場用地可知。故嗣後如變更使用項目,將之改作國民住宅,此種改變,似違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之規定,依同條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此項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性質上係屬私權。如主管機關能徵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放棄該收回權,似無不可。惟如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放棄收回權而附有對待之請求(例如要求配給國民住宅),則主管機關就該對待之請求,必須於符合國民住宅條例暨有關法令(尤其是有關國民住宅配售資格)之規定,且有履行之可能之情況下,始得承諾,藉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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