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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不宜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會議日期 71 年 05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1.5.15台內營字第八三二八二號函按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其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經准許建築之農舍,亦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故其農舍之使用仍以保持農業生產為主,而與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似無牴觸,是以農業區之土地使用似不宜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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