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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釋義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31 日

內文

行政院73.7.31台七十三內一二五九五號函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款「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之首長或代表」之「代表」係指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之代表。至於各級民意代表得以專門學術經驗專家或地方熱心公益人士身分應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註:依內政部84.9.8台內營字第8480356號函釋第2點說明,61年11月15日台(61)內10910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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