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之地區,其區域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於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前,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8.10.28台內營字第八八○九九八一號函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上開所謂「取得」,同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三種方式。準此,本案土地在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前,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區段徵收整體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