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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申請利用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設廠

會議日期 71 年 03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1.3.22台內營字第七六二六八號函關於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乙案,前經行政院62.12.7台(62)內字九九六六號函示略以:「...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違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顯與制定都市計畫之目的及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精神不合,並違反行政院所訂限制建地擴展之原則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許可其工廠設立...」有案,自應照辦,惟如該管地方政府認為該等土地事實上並不適於供農業使用,而利於工業使用,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工業區後,再准辦理工廠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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