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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合法房屋部分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立體及水平增建時,原有佔用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如何處理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74.9.5台內營字第三一八四三二號函按申請人申請立體及水平增建,如構成建築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增建行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行為時法令規定辦理,故於原有建物佔用計畫道路部分增建,自為法所不許;至本案原合法房屋一樓前半段佔用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是否須併案申請拆除,應請當地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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