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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南市政府函為道路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因限建准予緩徵,解除限建後未即補徵,其工程受益費應予補徵或註銷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89.11.7.台內營字第八九一一五七三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銷要件為因禁建申請緩徵,且自該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禁建者。本案禁(限)建時間自開徵之日起算僅約三個月,與上開條文規定註銷要件不符,仍應依規定補徵之。

二、本案系爭工程受益費事件,於解除限建後,貴府未依規定即予補徵工程受益費,顯有疏失,請確實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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