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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或九十九條規定免辦建造執照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6.8.13營署工程字第18092號函查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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