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承購人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數人共有持分繼承時,發生疑義
內文
內政部71.1.13台內營字第六二七三一號函關於國宅由二人以上繼承後,管理業務列管人名義是否應與貸款人名義一致乙節,請貴府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惟對該國宅戶之管理仍受國民住宅條例及有關法規之限制。
關於國宅共有繼承人中繼承持分未達十六坪時,任何一人再申請國宅時,其承購人資格如何確定乙節,請依本部70.4.27七十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六○號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1.13台內營字第六二七三一號函關於國宅由二人以上繼承後,管理業務列管人名義是否應與貸款人名義一致乙節,請貴府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惟對該國宅戶之管理仍受國民住宅條例及有關法規之限制。
關於國宅共有繼承人中繼承持分未達十六坪時,任何一人再申請國宅時,其承購人資格如何確定乙節,請依本部70.4.27七十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六○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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