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住戶互助委員會之委員可否兼任該會總幹事或幹事
內文
內政部74.4.8台內營字第三○四四九六號函查設立國民住宅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之目的,在協助執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委員可否兼任幹事或總幹事乙節,貴府可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惟當然委員仍不宜兼任為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4.4.8台內營字第三○四四九六號函查設立國民住宅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之目的,在協助執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委員可否兼任幹事或總幹事乙節,貴府可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惟當然委員仍不宜兼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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