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原以「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者,欲申請變更為「育有子女換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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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8.7.6營署宅字第0980042988號函因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已於98年3月27日截止受理申請,爰申請人不得變更申請項目。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8.7.6營署宅字第0980042988號函因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已於98年3月27日截止受理申請,爰申請人不得變更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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