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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路及屏東至鵝鑾鼻道路等工程其中部份拆遷戶剩餘之土地或其毗鄰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工業區或為依法編定之工業用地,可否准其在上開地區重建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74.8.9台內營字第三二二二七三號函查行政院秘書長68.4.12台(68)內三三六八號示,准許拆遷戶在自有剩餘土地或毗鄰土地,按原拆除面積建造;其中「自有」二字意指土地權屬為拆遷戶所有而言。準此,本案拆除戶借用或租用非拆除戶所有之毗鄰農地重建房屋以及非拆除戶利用拆除戶名義於非拆除戶之農地上重建房屋,均與上開函示不合,應予不准。

附錄:行政院秘書長68.4.12台(68)內三三六八號主旨:關於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路及屏東至鵝鑾鼻道路等工程其中部份拆遷戶剩餘之土地或其毗鄰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工業區或為依法編定之工業用地,可否准其在上開地區重建執行疑義說明:三、內政部會商結論:「公路局拓建高速公路交流道及屏東至鵝鑾鼻道路工程之拆除戶可否利用禁(限)建土地重建案,前經本部以57.12.18台內地字第八二○一五七號函送研議結論請貴處轉陳在案,其中有關「部分拆遷戶剩餘之土地或其毗鄰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工業區或依法編定之工業用地,應否准其在上開地區重建一節,業准台灣省政府研擬辦法送部,經再邀集有關單位研議,獲致結論如次:(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之拆遷戶,如另行遷建確有困難者,由縣(市)政府派員實地勘查,如不妨害水土保持及農水路暢通,准許在自有剩餘土地或毗鄰土地,按原拆除面積建造。(二)工業區或為依法編定及依法取得之工業用地內:1.工廠拆遷:利用自有剩餘土地或毗鄰土地,以其拆除之同等面積准其建造,其新建部分,仍應依建築法規規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2.原有住宅部分拆遷戶:全拆應遷離工業區,不准再重建,部分拆除者如另行遷建確有困難時准予利用剩餘土地或毗鄰土地,以原拆除之同等面積建造,但將來政府開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實施徵收開發時,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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