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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社會福利設施是否可設置安親班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91.2.22台內營字第○九一○○○三○六四號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目規定,得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社會福利設施,僅有托兒所、幼稚園、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養)護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項,並未包括安親班。至安親班是否有同條項款第十四目之適用,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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