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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地區,因未規定「整體開發」,在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前,可否開發建築疑義案

會議日期 76 年 03 月 06 日

內文

討論案:七十五年九月第三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6.3.6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七七五號函)案 由: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地區,因未規定「整體開發」,在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前,可否開發建築疑義案。

說 明:

一、變更地區為完整街廓,可確定建築線且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及四週道路皆已興建開闢完成者。

二、鄰近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種類如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市場、鄰里公園等皆已劃設,可滿足服務功能者。

三、唯土地權屬若屬公有者,另應考慮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及配合市政建築計畫整體規劃使用等因素。

決 議:本案仍應由地方政府逕行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予以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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