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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擴大修訂梨山都市計畫案有關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72.2.3台內營字第一二八七五八號函

一、按臺中縣擴大修訂梨山都市計畫新測地形圖之比例尺,依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與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相同,可藉原都市計畫圖上尚未變遷之地形、地物;如舊有建築物,及現存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資料,將該原計畫圖之使用分區界線套繪於新測地形圖上,並依上開書圖製作規則,製作都市計畫圖,以避免不必要之錯誤。

二、梨山都市計畫,實際發展面積尚未達百分之九十,如無特殊原因,以不擴大為宜。

三、梨山都市計畫既為風景特定區計畫,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擴大修訂該都市計畫之機關應為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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