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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縣復興鄉「桃源仙谷遊樂區」乙案

會議日期 83 年 05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3.5.28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四七二號函

一、復貴府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八三府交一字第一五二四二五號函及貴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八一旅一字第三八九一號函。

二、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五十三次會議提案二決議事項(二),業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八三府交一字第一五二四二五號函說明,本案係於七十七年七月一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公布生效前,開發事業計畫業經貴府旅遊局審查終結同意者,本部同意得免徵求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三、又本案位於石門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建請於爾後申請建築許可時,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污水排放應能達到行政院環保署所訂87.1.1之放流水標準。 (二)請加強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間尤需加強設置水土保持臨時性防災設施。應採分期分區施工,且避免於颱風、豪雨季節實施大規模之開挖整地。並請桃園縣政府確實督導業者依核定計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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