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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寺廟申請於道路上設置牌樓之許可規定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94.6.7內授營工程字第0940006448號函

一、查本案牌樓依其規模,應屬雜項工作物之樹立廣告,其設置申請應依建築法規定,經貴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核同意,另因其設置地點為道路用地範圍,並應經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有無妨礙交通安全之虞及予以同意設置(核定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或第8條之附設道路範圍內之設施)。

二、按貴府為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涉及貴管權責及分工,建請本於職權,加強協調,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目的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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