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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與工業區服務中心下水道權責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11.2台內營字第8912055號函貴府為下水道法第三條規定之縣主管機關,所應辦理下水道事項,該法第六條並已明文規定。工業區應由開發機構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管理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既經貴府指定為下水道機構,則該中心應確實管理該區內下水道管理事項,惟貴府仍須負督導之責,如工業區內有違反下水道法規定事項時,該中心應檢具實情,函報貴府,由貴府依該法相關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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