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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道路工程受益範圍內土地,工程受益費徵收發生疑義請釋示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86.5.27台第八六○三一五○號函

一、關於台南市政府於七十八年二月至八十一年二月課徵標的北安段一四七七號住宅區土地,經該府准予比照禁建區緩徵其工程受益費在案,復經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其土地分割為一四四七七、一四七七之三、一四七七之四等三筆土地,而其中一四七七之四地號係分割為道路用地部分,應否免徵工程受益費,請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台 內營字第八六○二五三○號函示意旨辦理。

二、另北安段一四七七之三號住宅區土地部分,若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之禁建情形者,應予課徵工程受益費。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六號解釋略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旨在對於主要計畫公布已逾二年以上,因細部計畫未公布,致受不得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限制之都市計畫土地,在可指定建築線之情形下,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解除其限建,以保障人民自由使用財產之憲法之權利。準此,本部七十八年六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一一九六號函及七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四○五九二八號函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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