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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已離婚,其子女約定由父母共同監護,是否符合單親家庭條件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6.19營署宅字第0970033981號函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第3項規定略以:「…單親家庭,指申請購置住宅貸利息補貼時離婚滿1年、喪偶、配偶服刑1年以上、配偶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復按內政部93年11月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073號函略以:「…『育有子女』者,係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本案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若其申請本補貼時離婚滿1年、子女與其同戶籍且其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則符合上開「單親家庭」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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