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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及市場用地,依多目標使用方式整體規劃興建立體停車場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88.10.26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六四二號函

一、查有關批發市場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及認定,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台(82)內營字第八二○四六八八號函業已明示,本案「市十」用地請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復查上開方案僅規定市場用地在省屬地區,得於二樓以上興建住宅及作公共用途使用,並無得作停車場之規定,亦無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得合併興建立體停車場之規定。

二、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合併規畫興建立體停車場,可合理規畫交通動線,並增進其停車功能,且市場、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畫,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停車場法第七條亦有明文,又現行方案規定市場二樓以上得興建住宅及作公共用途使用,零售市場二樓作停車場使用似亦無不妥,本部刻正研修上開方案,擬予考量納入修正。本案貴府如擬市場用地二樓興建停車場,並與停車場用地合併興建立體停車場,應俟該方案修正草案報奉行政院核頒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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