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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與設備標準」對於工廠作業廠房規模法令競合疑義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87.1.21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一四號函

一、查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與設備標準第二條規定「工廠類建築物之基本設施及設備,除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是依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第三種工業區容許工業使用為第51、52及53組。其中第51組規定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平方公尺。」得適用首揭標準第二條規定而排除同標準第五條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之限制。

二、惟「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與設備標準」規範工廠類建築物之設置,係為促進工業區合理使用,並防止違規興建住宅之情形,建請參酌修正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俾全國執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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