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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領有使用執照之加油站基地(地目為旱),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可否受理案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4.12.28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三二八四號函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共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且有分割之必要者,得報請該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分割為單獨所有;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所稱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以政府徵收、收購或經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為限。」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所明定。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內,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若符合首揭得分割之規定,其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自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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