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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處現行「修訂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第三類使用地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規定「‧‧‧申請基地必須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報請釋示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90.12.11九十營署園字第○七四六七九號函

一、按現行「修訂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第三類使用地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或增建、改建及修建,限就原建築基地內‧‧‧申請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者‧‧‧申請基地必須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合先敘明。

二、依前開管制要點規定,第三類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係屬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貴處函請釋示上開使用地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分割滿足上開建蔽率規定之土地後剩餘空地擬申辦建築乙節,其分割後土地上無原有合叉建築物之存在,與前開要點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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