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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作為興闢高爾夫球練習場使用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91.2.22台內營字第○九一○○○三二八四號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住宅區不得申請設置訓練場,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準此,高爾夫球練習場之性質如屬訓練場,且未經當地縣(市)政府依上開條文同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明文禁止,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其主管機關,在中央應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地方應為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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