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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認定疑義(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8.10.2內授營更字第0980179531號函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及第57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依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協議內容分配,除情況特殊,由實施者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者外,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

(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實施者尚須辦理經費結算、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測量釐正、申報稅籍等作業,始得依本條例第43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爰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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