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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等候承購國宅之人死亡,其家屬繼承疑義

會議日期 80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80.7.17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三八號函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國民住宅之承購承租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係以收入較低家庭為對象,「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復定明其須具備一定之要件。是國民住宅之等候承購承租權,純屬以身份為條件之財產權,其主張繼承,要為法所不許。

惟國民住宅之興建旨在照顧較低收入家庭,列入等候名冊之國宅承購(租)人,若因死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可申請替代,惟替代人仍須以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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