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4.2.16台內營字第二九二八二五號函

一、本部73.11.5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係補充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僅指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並不適用於各種使用分區。又該函所稱「同一之使用」乙詞,如以工廠為例,必限於同類業務之工廠。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九條、同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廿七條乃補充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僅適用於各種使用分區,與前揭部函規定並不相悖。又前開省市施行細則有關條文所稱「原有使用」乙詞,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所稱「原來之使用」乙詞,應屬同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