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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漁區」田地目土地,遭共有人變更地形作漁塭使用,是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令其恢復原狀乙案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84.6.7台內營字第八四○三四八七號函台南市都市計畫「農漁區」,因該地區都市計畫書及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均無該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其執行疑義,前經本部以七十六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四八八三七七號函核復,准由貴府依據實際情況,研擬方案分別界定為農業區或魚塭區,作為執行依據;另有關農業區土地闢建漁塭之規定,本部六十七年六月廿七日台內營字第七八七九一五號函已為明釋。本案農漁區田地目土地作漁塭使用,請依上開部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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