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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與土地現值相差懸殊,繳納義務人以無力負擔,請予免徵或緩徵乙案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74.5.14台內營字第三○八九三○號函按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之免徵及得申請緩徵者,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已有明定,本案風景區既非其所定範圍,即無從准予免徵或緩徵。至於該土地之受益費負擔與土地現值相差懸殊不合理乙節,留供本部研修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例暨其施行細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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