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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已停止使用之倉庫,可否出租供民營公司作為潤滑油儲存場之使用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4.11.15台內營字第三五七七五四號函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已停止使用之倉庫,可否出租供民營公司作為潤滑油儲存場之使用乙節,案涉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係屬貴管權責,應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應僅指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並不適用於各種使用分區,前經本部74.2.16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九二八二五號函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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