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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民於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2.4.15台內營字第一五三二五四號函查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此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所明定。準此,建築物如經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雖在禁建期間,亦得據以申請營業登記。至於禁建已期滿,尚未公布實施分區使用,但未達供公眾使用標準者,可否准其登記乙節,請貴廳本於權責逕行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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