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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府都市發展局函為「以身心障礙身分優先承購國宅,有關國宅轉讓處分之限制及因繼承方式取得產權,再移轉予第三者,其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97.11.25台內營字第0970809209號函

一、依據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二、查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

三、綜上所述,以身心障礙身分優先承購國宅,該國宅轉讓處分、因繼承方式取得產權再移轉及優先移轉對象之限制,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本部94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40088033號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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