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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第一期及第二期前三年(八十年六月底前)到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作業,有關該等地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樁位,建議免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三十天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7.6.27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九五號函查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樁位成果圖表公告三十天,為都市計畫樁測定之法定程序,旨在提供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有申請複測之機會,本案仍應依其規定辦理。惟為配合貴省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作業,可於公告之同時,將成果送地政單位配合辦理土地逕為分割,以爭時效;如樁位測定錯誤,仍應即依規定更正樁位資料及逕為分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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