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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尚未頒訂前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零售市場擬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何辦理建物用途變更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7.12.2内授營都字第0970184520號函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私有市場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私人設立市場,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設立。市場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5條第6款規定「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宅使用」、第33條規定「私有市場攤舖位之承租人或經營人,應遵守第25條之規定;其私有市場所有人自行經營者亦同。」及經濟部97年11月6日經商字第09700647570號函送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3日經中四字第09701222980號書函(如附件)略以:「攤舖位用途是否容許變更用途,除『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外,另需視設施管理機關與攤商雙方契約內容辦理。」是以,本案擬變更市場用途,申請作多目標使用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應依上開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及經濟部函示規定,向該管政府申請核准市場用途變更或申請攤舖位用途容許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同時申請核准作多目標使用,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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