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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縣(市)政府指定下水道機構管理工業區專用下水道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5.16營署工程字第0920027429號函貴府為下水道法縣主管機關,花蓮縣轄內專用下水道之監督輔導,自應由貴府依法行政,並無專用下水道設置者為何之區分。故由貴府指定下水道機構管理工業區專用下水道,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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