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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署97年修訂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第二章一般申請人或實施者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時,有關同意書內容及同意比例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8.7.1台內營字第0980806248號函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並訂定,不論是否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依同條例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均無應取得同意之規定。本部營建署97年修訂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第二章,一般申請人或實施者得提出都市更新計畫者,係考量政府人力有限,為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得自行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草案,建議各級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其計畫仍需經地方政府審核、都委會審議及公告實施等程序。至於應備妥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核乙節,其目的係為事先了解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內所有權人對於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意願,俾各級都委會審核都市更新計畫之參考;查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應取得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係屬二事。一般而言,同意比例愈高者,代表所有權人參與意願愈高,所提之都市更新計畫內容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之建議,愈能獲得認同。惟上開同意書內容及同意比例規定,因屬實務執行與審議事項,並無一致性規範,亦非強行規定,仍請本於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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