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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97年度鄉村地區修繕及興建費用補貼」申請人檢附原始憑證之抬頭名稱疑義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5.9營署宅字第0970024876號函

一、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9點第1項第1款:「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予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予以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再依同規定第25點略以:「......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完成修繕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後,每三個月併同補貼民眾簡易修改標準圖說費用,以經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撥名冊、轉帳證明或匯款單及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標準圖說費用原始憑證正本與協助住宅修繕原始憑證正本,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合先敘明。

二、依據前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完成修繕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向本署核銷時,所須文件為經「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撥名冊、轉帳證明或匯款單」,不需檢附修繕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之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正本應留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

三、經核定為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向貴府請款時,其檢附之原始憑證如具備抬頭欄,抬頭應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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