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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共工程拆遷戶於專案配售國宅前即已承受國宅,如前已享有國宅貸款,其專案配售之國宅可否再核予國宅基金貸款

會議日期 80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80.1.1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一一號函按國宅條例第五條規定「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之家庭,不得另行承購、承租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本案中興二期國宅之配售雖經本部76.7.22台(76)內營字第五二二二六六號函同意免除查核有無自有住宅及年齡限制,惟其「有無自有住宅」依國宅條例第五條之立法意旨當指「國民住宅」以外之住宅而言;OOO於核配中興二期國宅前既已承購國宅,依前揭規定,似無由再配售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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