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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電信用地可否由私人自行開發供電信業者使用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88.10.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五○一四號函按「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所明定。惟查貴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並未將電信用地列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之項目,自不得准許由私人申請自行開發。惟如貴府認為貴轄域內之電信用地確有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之必要,應由貴府修訂「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增列其獎勵項目之規定,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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