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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於光復後未依規定送經本部加蓋部印核准發布,嗣後以擬定都市計畫方式,重新辦理制定計畫案依法發布實施者,其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之日期應如何認定

會議日期 72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72.8.30台內營字第一七六六○六號函查日據時期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於光復後,未依規定送經本部加蓋部印核准發布,嗣後以擬定都市計畫方式重新辦理制訂,依法發布實施者,如該重新擬定之計畫,並未變更原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項目;或僅於原保留地範圍內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名稱項目,則其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日期之認定,自應以原發布實施之日期為準。惟其取得期限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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